【案情】原告之子吴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8日10日,原告之子吴某去世。但其遗产没有分割清楚,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应继承吴某的遗产44 479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遗产的分割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
经查明,2006年11月14日,原告之子吴某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为装修房屋和添置家俱、电器,2006年12月20日向陈某借款10 000元,2006年12月26日又向王某借款50 000元。2007年8月10日,原告之子去世。房屋装修经估价为52 006元。添置家俱、电器双方确认为17 479元。上述装修房屋及添置家俱、电器均由被告及王某居住占有。吴某向陈青借款10 000元已由王某清偿。在庭审中,经双方协商,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吴某的个人财产液化气灶具1套,高压锅2只,棉絮4床,属吴某遗产,作价1000元,归被告所有。原告妻子肖某于2008年9月14日病逝,为此用去医药费近11万元。另外,原告属低保户。原告之子吴某申明,原告另一子放弃继承肖某从吴某处继承遗产的权利.
上海遗产律师认为,房屋装修(估价52 006元),添置的家俱、电器(双方确认为17 479元),均系被告与吴某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被告和吴某夫妻共同债务后,应由被告与吴某平均分割,被告应得部份归被告所有,吴某应得部份为吴某遗产,应归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被告、肖某共同继承。因肖某去世,肖某应继承吴某的遗产份额,应由肖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和另一子继承。现原告另一子放弃继承肖某从吴某处继承遗产的权利,其应继承肖某从吴某处继承的遗产,应由原告继承。
肖某因病用去医药费近11万元,原告现属低保户,在分割吴某遗产时,应对作为吴某的被抚养人肖某和被告进行照顾。在庭审中,原、被告达成的协议:吴某的个人财产液化气灶具1套,高压锅2只,棉絮4床,属吴某遗产,作价1000元归被告所有。此协议系原告、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吴某遗产本属被告与吴某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份,装修及其他财产不宜分割,现又由被告及王某占有使用,原告应分得吴某的遗产,可由被告折价补偿给原告,归被告所有。
吴某向陈某的借款10 000元,向王某的借款50 000元,属被告与吴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吴某和被告共同清偿。吴某去世后,吴某生前向陈青的借款10 000元已由王某代为清偿,就此10 000元借款王某已成为新的债权人,故被告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先向王某清偿夫妻共同债务60 000元。
【法院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折价补偿原告应继承吴某的遗产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732元。
【总结】
夫妻双方中一方死亡,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合理分割财产,同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合理分配,双方债务应由共同财产来清偿。 |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yichanjicheng/ycflpx/2241.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