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代书遗嘱存在形式缺陷,但如有证据证实遗嘱人合法行使了自由处分权且遗愿真实也就修复了该缺陷,认定遗嘱有效更为公正。
【案情】
遗嘱人蔡×全于2013年1月20日病逝,留下一处房产。原告蔡×莹,20岁,系遗嘱人的养女是唯一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蔡×娟系遗嘱人的同胞妹妹,遗嘱人生病期间主要是由其妹照顾。2012年10月15日遗嘱人在受邀人镇司法所王某和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等七人见证下并由王某代书设立遗嘱,其主要内容是:现有楼房一间,归亲妹蔡×娟所有;养女蔡×莹已成年财产分配与她无关。遗嘱人不会写字只在代书遗嘱上按了手印;代书人、其他见证人未签名。后原告以该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名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该代书遗嘱应当有效。本案的遗嘱人完全具备立遗嘱的条件,代书遗嘱亦完全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核心要件是遗嘱人自由处分权行使的合法性与遗嘱内容(遗愿)的真实性,其形式要件的主要作用则是证明核心要件的存在。本案中,代书遗嘱虽因见证人没有签名而存在形式缺陷,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遗嘱人合法行使了自由处分权且遗愿真实也就修复了该缺陷,因此本案中的证据足以修复代书遗嘱的形式缺陷。则认定该遗嘱有效更为公正。
综上,本案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该份代书遗嘱是具备立遗嘱条件的,遗嘱人所立且意思表示真实,因此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代书遗嘱存在的见证人没有签名这一形式缺陷,已被现有证据消除故判决确认该代书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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