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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是否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4浏览量:534

【案情】
 
    被继承人白某与前妻生有一女儿白某丽,离婚后女儿白某丽由前妻负责抚育并随其生活。1994年6月白某与被告程某开始同居生活直至白某病故。同居期间,白某与被告程某共同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内房屋所有权人为白某,共有人为程某。 2013年3月14日白某去世。2013年3月25日被告程某领取白某的住房公积金49364.57元及白某的社会养老保险金7134.56元。白某与被告程某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商品房里。白某生前仅生育一女即原告白某丽系其唯一的第一法定继承人。
 
    原告认为某小区商品房系白某购买,且白某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均为被告占据,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返还未果,故原告白某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案件。白某生前父母双亡,夫妻离婚,仅生育一女即原告白某丽。白某死亡后,原告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有权继承其遗产。但本案中,被告程某辩称其与白某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事实上形成扶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因白某与被告自1994年起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故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被告与白某同居直至白某死亡,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虽然被告不是白某的继承人,但被告可适当分得部分的遗产。法院酌定就白某遗产,原告享有90%份额,被告享有10%份额。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的分给其遗产。本案中,原告是被继承人白某之女,而且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与白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时间已经有十多年而且直至白某病故,且在白某生病期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2、白某生前所遗留的财产:(1)与被告共同共有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幢;(2) 白某所有的住房公积金、社会养老保险金合计56499.13元。(3)、就白某遗产,法院酌定:原告李某某享有90%份额,被告程某享有10%份额。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某小区商品房一幢原告白某丽享有45%的份额,被告程某享有55%的份额;
 
2、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白某丽50849.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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