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孤寡老人王伯伯想到自己已年过古稀,遂于2008年1月与自己的葛某签订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由葛某将王伯伯的原市区住房转让,并以转让款购买面积较大的郊区房屋一套,便于与王伯伯居住在一起;自协议签订后,王伯伯的起居生活、生灾害病、生养死葬由葛某负担,新购买的房屋归葛某所有;如葛某以后不履行赡养义务,将无新购买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
但事后,葛某既没有为王伯伯购买郊区房屋,也没有和王伯伯共同居住生活,王伯伯仍然独自生活。2014年3月,王伯伯去世。葛某就将王伯伯的房屋等财产据为己有。
故王伯伯生前所在的居委会将葛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葛某与王伯伯签订的赡养协议具有遗赠扶养性质,协议签订后,葛某既没有将原市区房屋换成郊区的房屋,也没有与王伯伯一起居住生活,只是在逢年过节时,接王伯伯到自己住处团聚几日。葛某并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故葛某无依照协议受赠王伯伯遗产的权利。
【分析】
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赡养协议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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