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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养的遗腹子对死亡赔偿金应仍享有份额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3浏览量:513

【案情】
 
  邓某于2013年11月初因工伤事故死亡。同年11月邓某原单位某建材厂与原告刘某(死者邓某之妻)、俩被告(死者邓某的父母)就邓某工伤死亡赔偿事宜签订了一份《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由某建材厂向原告刘某、俩被告一次性赔偿总计696000元。具体款项为: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包括邓某父母的份额201600元及邓某遗腹子的份额2592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钱款已赔付并由被告方实际领取。同年11月9日,原告刘某生育了一男孩。同年11月25日,刘某经俩被告同意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后原、被告对赔偿款的分配(主要是遗腹子的份额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赔偿款。
 
 
【评析】
  被送养的遗腹子对生父的死亡赔偿金亦应享有份额。理由如下:
 
  一、首先确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依据《侵权责任法》中“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赔偿金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近亲属,而并非死者。《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后才取得的财产。因此,无论是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还是取得时间,都能得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的结论。
 
  二、遗腹子对于赔偿金也享有相应份额。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的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其中子女就包括遗腹子。孩子虽然在其父死亡时还没有出生,但其出生已经具有必然性,也有接受扶养的权利,应当与其他近亲属共同拥有对死亡赔偿金支配的权利。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死者近亲属刘某与邓某父母就死者死亡相关事宜签订的赔偿协议也预留了遗腹子。
 
  三、我国《收养法》有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而在本案中,孩子是在生父邓某死亡之后被送养的,有权分得死亡赔偿金,不存在被送养的遗腹子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亦因其被收养而消灭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送养的遗腹子对生父的死亡赔偿金亦应享有份额。在本案中,遗腹子有权参与生父的死亡赔偿金份额的分配。由于他已被送养,法定代理人由其生母刘某变更为现在的养父母。因此,法院应该通知其养父母来参加诉讼。
 
【判决】
    本案中,已被送养子女的子女可以参与分配亲生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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