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潘某系被告冯某之继母,1956年被告母亲去世后,原告与被告生父冯某某再婚,且共同把年幼的被告抚养长大。
1985年冯某某去世,之后原、被告关系变差,原告起诉要求解除母女关系后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母女关系。
2011年因原、被告间的矛盾,对房屋所有权发生争执原告认为现在居住的土砖屋及该屋前的土砖杂房应归其所有。而被告辩称原告现住的土砖屋住房系被告生父母祖传下来的财产,原告只享有部分所有权而原告对该房屋只有居住使用权。
为此、冯某向法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依法行使遗产继承权予以分割。
【评析】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冯某不能行使继承权,不得再行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另外《继承法意见》第18条也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诉争房产已由原告居住超过20年,现在被告再要求行使继承权,理应不该得到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该案表明,被告冯某无任何证据和事实证明有中断的法定事由。加上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限制,被告冯某的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消灭。
【结论】
综上所述,若无法定中止、中断事由,因法律继承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超过20年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行使继承权也会因超过诉讼时间的规定致不会被支持。因此本案中,被告冯某不能提起诉讼,胜诉权已消灭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yichanjicheng/ycjdal/1915.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