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姜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中国银行成功申请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一张。2016年6月12日姜某用该卡在某商场购买家电消费32568元。2016年7月2日姜某突发疾病死亡。
因该信用卡到期后未能还款,中国银行将姜某的妻子王某,姜某父母姜某甲、杨某,儿子姜某乙诉至法院。在庭审前被告姜某甲、杨某、姜某乙明确表示对于姜某的遗产放弃继承。法院依法判决妻子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首先,本案应当明确持卡人的生前信用卡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生活中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支出。
本案持卡人姜某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办理、使用行为,虽然是姜某其个人实施,但其与银行并无明确约定因此产生的欠款为个人债务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持卡人姜某使用的信用卡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持卡人死后如何确定账单偿还责任人。如前所述,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持卡人如无其他个人财产的,夫妻另一方仍应继续偿还。在公民死亡后的继承应在死者债务清偿后再予以分割,如分割后发现死者存在未偿还债务的,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限额内偿还相关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被告姜某甲、杨某某、姜某乙作为姜某的法定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于姜某的遗产放弃继承,因此该三人对死者姜某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综上,本案应由死者姜某妻子王某承担偿还责任,在偿还时,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如姜某无其他个人财产的,由王某承担偿还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yichanjicheng/ycjdal/2078.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