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郑先生从事货运工作,2010年其为货车投保了1万元的车损险,为其自己投保了2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并指定了受益人为其妻子王小姐。2011年3月,郑先生在外出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在事故中郑先生也因伤势过重死亡。经认定,郑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伤者起诉郑先生的妻子王小姐,要求王小姐对郑先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问题是,王小姐是否应当将郑先生生前投保的1万元车损险和2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金,均作为郑先生的遗产赔偿给伤者?
律师分析: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王小姐作为郑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继承给付责任。
问题是郑先生生前投保的车损险和人身意外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金是否为郑先生的遗产?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因此,郑先生生前投保的1万元车损险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郑先生的遗产来赔偿伤者,而人身意外保险获得的赔偿金则不属于郑先生的遗产,应归王小姐个人所有,王小姐不用将此款用来赔偿伤者。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yichanjicheng/ycjdal/722.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