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遗嘱、遗赠同时存在,效力的先后问题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11-08浏览量:295
【摘要】
 
    当遗嘱与赠与同时存在时,应该执行哪个?它们各自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通过下面的案例,我们为您做了一定的分析、总结。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甲(我的外祖母)承租的标准租私房拆迁,应安置人口三人即甲、丙(我的母亲)及我本人。后甲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甲因无退休金,无力承担回迁费用,经与乙(我的小姨)商议,由乙出全资办理回迁楼房事宜,待甲辞世后将该回迁房遗赠给乙及赵某(乙之子)。此遗嘱自甲辞世之日起生效。”同年11月17日,甲又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将此回迁房赠与赵某。
 
    我认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系拆迁安置房屋,该遗嘱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作出的遗嘱无效。
 
    被告乙、赵某辩称,回迁房购房款是我们全资支付的,且甲生前自愿订立遗嘱,把此房屋赠与我们。后甲又办理了赠与公证,将回迁房赠给赵某。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甲虽在生前曾自书遗嘱将回迁房屋遗赠给二被告,但其生前又将该房经公证赠与被告赵某,该赠与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应视为该遗嘱在生效前已被甲撤销。现原告在甲撤销遗嘱后仍以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及该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遗嘱人甲生前又做出了赠与公证,视为该遗嘱在生效前已被其撤销。已撤销的遗嘱本就是无效的,原告在遗嘱人撤销遗嘱后仍以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及该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于法无据,因此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不同遗嘱间的效力冲突解决原则:
 
1、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2、数份非公证遗嘱都有效,内容相冲突的,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
 
3、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想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或被撤销。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yichanjicheng/ycjdal/734.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