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甲、陈乙、陈丙诉被告陈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陈X与江XX系夫妻,两人已去世,共生育陈甲、陈丁、陈乙、陈丙四人。两人未有遗嘱,留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以下简称209号房屋)一处,房屋占地约30平方米。该房占用的土地于1994年8月被核准登记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此外,该房占用的土地亦被登记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中。现三原告要求对上述房屋在原、被告间依法继承、分割。
律师意见
1.宅基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只能继承房屋。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原产权人去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父亲的父母(如果健在)、配偶和父亲所有子女按照人数平均继承分割。
2.公民合法的财产可依法继承。本案209号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已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该项财产可以在原、被告间依法分割。原、被告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使用状况及进出通道等情况,结合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诉争房屋可由原、被告四人按份共有,可各占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
案件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占地面积为3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占用的土地于1994年8月被核准登记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由原告陈甲、原告陈乙、原告陈丙及被告陈丁按份共有,各按份共有人占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yichanjicheng/ycjdal/736.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