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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诺书并未侵犯遗赠人的生前权益,内容合法有限,但效力仅限于原、被告之间,对于其他共有人没有约束力,部分产权人对于非产权人的居住承诺无法实现,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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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谢先生的遗赠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属无效民事行为,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吕小姐不能凭遗嘱继承谢先生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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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规定已非常明确,但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离婚后对共同债务履行引发的民事纠纷,在债务清偿类纠纷中的比例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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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父亲李某方所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因此,李某夫妇死后,讼争土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为其继承人承包,更不能将讼争农地的承包权作为李某某夫妇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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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其合法财产性权利,属于可继承之财产;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权,不能让与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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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虽以其小儿子苏某康的名字存款,可是并没有将存单以及密码交给其小儿子苏某康,故存款所有权并未转移而存款所有权仍属于苏某,因苏某未留下遗嘱,因此这80万元应按法定继承应当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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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存在形式缺陷,但如有证据证实遗嘱人合法行使了自由处分权且遗愿真实也就修复了该缺陷,认定遗嘱有效更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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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属于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可以通过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所有权人的户籍情况,对该房屋的扩建、改建、买卖进行限制。从而保证宅基地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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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继承人白某与前妻生有一女儿白某丽,离婚后女儿白某丽由前妻负责抚育并随其生活。1994年6月白某与被告程某开始同居生活直至白某病故。同居期间,白某与被告程某共同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内房屋所有权人为白某,共有人为程某。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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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孤寡老人王伯伯想到自己已年过古稀,遂于2008年1月与自己的葛某签订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由葛某将王伯伯的原市区住房转让,并以转让款购买面积较大的郊区房屋一套,便于与王伯伯居住在一起;自协议签订后,王伯伯的起居生活、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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