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因此,在未约定交货地点的情况下,定作物完成后,承揽人有义务通知定作人提取定作物,定作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到承揽人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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