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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加工承揽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8-23浏览量:594

【案情】
      2013年6月初,原告刘某经熟人介绍到被告吴某的建材商店,双方商定由被告吴某包工包料给原告刘某贴地板砖和墙面砖及阳台墙壁装修。在装修完不久,一部分墙壁瓷砖发生自动脱落,还砸坏了阳台不锈钢围栏,造成刘某一定的经济损失。
      原告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吴某自行承担材料费和人工费,并要求恢复原状。被告吴某主张其与原告刘某并非加工承揽关系,不承担监督质量的责任,自己不应承担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评析】
  一、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在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后交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定作方作为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承揽方为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本案中,原告刘某向被告吴某提出了包料包工的装修要求,并约定材料费和工费一并支付给被告,原告刘某即为定作方;被告吴某在接受了原告刘某的要求后,带领两个窑匠到达装修地点并且亲自布置了工作,因此,被告吴某视为承揽方。
  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它的标的是工作的最终成果。本案中,被告吴某所找窑匠在其主持下完成了房屋的装修工作,其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对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的交付。对于在装修过程中存在瑕疵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则是由装修材料和施工人员这双方共同作用,并且材料的提供以及施工人员的雇佣,被告吴某都是参与的第一人,因此,作为承揽人的吴某理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三、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和中间人是不同的。日常生活中的中间人是指为合同双方搭建关系,但自己不参与交易的介绍人。本案中,被告吴某辩称自己为中间人,但实际上该装修工作所用材料是由吴某提供,窑匠的工钱结算也由被告吴某处理。故被告吴某与本案所涉及的交易存在利害关系,应视为与原告刘某之间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
 
【判决】
      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所找的承担装修工作的窑匠没有发生直接关系,窑匠的工钱也是由原告交付被告吴某后,由吴某给其结算,故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存在加工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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