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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定做人选任过错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9-26浏览量:903

【案情】
    2011年4月10日,李某接到某家电公司售后部服务人员电话,通知有空调需入户安装。李某来到某家电公司领取售货单据,持单据至城北库房提货后,按单据所写地址来到顾客家中安装空调。在安装时,李某不慎从楼顶摔到地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折脱位、左肘关节骨折脱位、左桡骨茎突骨折、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李某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50425元。李某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到当地法院,请求判某家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9881元。
    另查明,某家电公司经营家电销售,黄某从事某家电公司及其他商店的空调入户安装工作。黄某自备车辆和工具,经常在某家电公司商店门口等待家电安装任务,有安装任务时电话联系黄某。黄某安装柜机一台报酬为70元,安装挂机一台报酬为60元,结算是凭安装空调结算单不定期结算。黄某本人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执照,某家电公司知晓此事实,在黄某安装空调期间没有配备任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控。
 
【分歧】
    关于某家电公司是否应对黄某承担责任的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黄某以自己的设备、车辆、劳动和技术,完成空调安装的工作,其与某家电公司形成承揽关系。虽然李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了自身损害,但是某家电公司作为定做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选任责任。
    第二种观点:黄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某家电公司作为定做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中,黄某使用自己的安装设备、交通工具和技术完成某家电公司交付的空调安装任务,黄某凭借劳动成果与某家电公司结算,当事人双方属于承揽关系无疑,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是,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产生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时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做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做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指示、定做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本案中,黄某长期接受某家电公司的指派,为某家电公司销售的提供入户安装空调服务。而某家电公司在明知黄某无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情况下,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监控的情况下,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黄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包含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对于安装空调特种作业的资质要求,应当推定从事相关行业的某家电公司是必须知到了解的,在知道该前提下,某家电公司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黄某,存在选任过错。在《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选任过错,是指定做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所以,某家电公司对黄某摔伤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家电公司选任无资质者完成承揽项目,相比选择有资质者完成同样的项目所付出成本较小,但是本案证明其更高收益的背后潜伏更大的法律风险。
    同时,由于黄某本人明知在高楼安装空调存在危险,却不佩带安全绳,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黄某存在重大过失,其本人对此事应负主要责任。某家电公司因其选择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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