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长期有承揽房屋修建等工作,刘某系从事机械修理的维修工(有维修资质)。在2011年7月16日上午,张某让刘某来其建筑工地为其焊接独门吊机。在吊机焊接完成后,刘某在安装独门吊时,吊机支杆上升后却开始突然下落,刘某不慎被砸伤。事故发生后,张某为刘某垫付医疗费30862.81元,另支付8800元作为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经鉴定,刘某右下肢功能障碍属Ⅸ级伤残。刘某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自己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损失。
【评析】
帮工,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的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照被帮工人的意愿,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帮工一般分为义务性和有偿性帮工两种形式。若是帮工人在劳动中发生事故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是若干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定作人与承揽方之间产生的关系。按照《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在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会给付承揽人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定作人购买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动过程。因此,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害,都应当由劳动者自己承受,定作人并不承担责任。只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发生过错的,才由定作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帮工和承揽两者关系的根本区别。
本案中,张某请刘某焊接独门吊,二人之间订立了口头的修理合同。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类,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为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修理工作的范围不仅包括了修理机器,还包括修理后检查机器的功能是否已恢复正常和将机器回复至正常使用状态。刘某在焊接完成后,与张某等人一同将独门吊的支杆升起应属于对机器的检查行为;而通过升起支杆使吊机回复至正常使用状态的行为,属于修理工作的范围,双方仍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发生的损害赔偿订作人不负责任。鉴于本案中,定作人张某不仅不提示刘某注意安全,还参与违规作业,对向某受损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刘某在焊接工作完成后,对独门吊的安装仍然属于维修工作的范围,双方的法律关系未发生改变,仍属于承揽合同的关系,此时发生的损害赔偿应当由承揽人,即本案原告刘某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需要负次要责任。#p#分页标题#e#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在完成承揽工作后,帮助被告张某安装吊机时受伤,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即本案被告张某承担。但鉴于原告刘某在帮工活动中危险作业,其自身有一定的过错故判定由原、被告按3:7的责任比例来进行划分。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原判决,对原告刘某的损失由原、被告按6:4的责任进行划分。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clht/cljdal/2047.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