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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未完成合同义务,定作人可拒绝给付款项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3-13浏览量:519

【案情】

2011年6月5日,某电器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模具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电器公司按徐某提供的样品和资料,并在产品图纸经徐某确认的基础上,为其生产模具一套,模具总价为3万元。徐某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按模具总价的40%给付电器公司预付款;电器公司在收到被告预付款35天内,完成并提供合格的样品给徐某;徐某在收到合格样品三天内给付电器公司60%的模具款。

合同签订后,徐某按约给付电器公司1万元预付款,电器公司出具预付款收据,对预付款欠缺2000元尾款未提出异议,此后亦无证据表明进行过催要。电器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徐某提供合格的样品。

直至2011年8月15日,经徐某催要,电器公司在徐某出具借条的情况下,才将模具样品交给徐某。徐某在使用该模具的过程中,电器公司曾多次派人到场调试和维修。2011年10月5日,徐某致函电器公司,要求电器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样品,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电器公司则为索要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电器公司诉称,根据我公司与被告徐某的加工合同,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付模具总价的40%,即1.2元,但被告只付了1万元。由于被告在付款上存在违约行为,我公司按约制造好模具后,将模具依法留置一段时间。2011年8月15日,徐某在通过熟人并保证付款情况下,向我公司出具借条后,将制作好的模具取走。此后,被告并没有对模具质量提出异议,且没有按约定支付余款。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徐某给付加工费2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

被告徐某辩称,我确实只支付了1万元预付款,但在正常交易过程中,经常有尾数被略去或留待最后结帐时一并结算的交易习惯。合同约定预付款为1.2万元,我不可能为2000元而违约。我之所以没有给付加工费余款,是因为原告电器公司至今没有按约将合格的模具交付给我。在我多次催要的情况下,电器公司才借用一套模具给我,但借用的模具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徐某进一步陈述,因电器公司逾期未交付模具,其只好向电器公司借一副模具回去试模,但经几次试模及电器公司派人维修,该模具均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为证明其主张,徐某提交了与电器公司模具分公司经理的通话录音、与客户签订的电容壳买卖合同及赔偿协议等证据。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问题。先履行抗辩权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满时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格,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此可见,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必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二是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义务是后履行的义务的前提条件;三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义务。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原告交付合格模具与被告支付剩余60%模具款之间有先后顺序,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条件。 尽管原告已交付模具,但综合本案证据原告交付的模具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即履行不适格。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电器公司与被告徐某之间的加工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关于被告徐某未支付2000元预付款尾款是否构成先行违约的问题,加工合同虽约定徐某按模具总价的40%(即1.2万元),但徐某支付1万元时,电器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向徐某开具了1万元的预付款收据,此后亦无证据证明电器公司向徐某催要过2000元预付款,同时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经常存在尾数被略去或留待最后结帐时一并结算的交易习惯,故可认定双方当事人已依据交易习惯将预付款实际变更为“1万元”。现原告以被告拖欠2000元预付款为由,要求追究被告先行违约责任,不予支持。#p#分页标题#e#

关于被告徐某能否主张先履行抗辩权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合格样品三天内给付原告60%的模具余款,即电器公司收取其余加工费的条件是先交付合格样品。原告交付合格模具、被告支付剩余报酬是涉讼合同履行中两个有着先后次序的行为。本案被告徐某所举的与电器公司模具分公司经理的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反映电器公司提供给徐某的模具结构有问题,电器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加工费的条件尚未成就。综上,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余款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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