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 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培训机构与学生签订的协议约定“缴费后概不退费”属于格式条款,一般服务协议都为期一段时间,而学生如果只接受了几天的培训,就要求其承担全部的培训费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培训机构不需要提供服务就可以坐收培训费,加重了学生的责任,当属无效条款。
由于培训市场不规范、培训机构资质参差不齐等原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当前最能引起家长们关注和重视的莫过于孩子的教育培训,而提高孩子学习成绩的培训又最能牵动家长们的神经。一些培训机构为了迎合家长的这种心理,打出了令人心动的“包上名校”、“包拿证书”等承诺招牌,一些家长不惜金钱和时间让孩子参加培训,由此引发了很多类似的纠纷。
家长在替子女报名参加一些短期培训班时,要多方考量该培训机构的资质、品牌诚信度等。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和培训机构进行沟通,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让孩子错过学习的最佳时机。此外,家长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格式条款,遇到疑点或者认为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跟培训机构沟通,在双方协商下修改合同条款,避免今后在发生问题时,培训机构以合同格式条款作为不履行退费承诺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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