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认补偿性赔偿原则的同时认可了惩罚性赔偿原则,消费者因经营者欺诈行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赔偿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要求经营者基于欺诈承担“退一赔一”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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