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合同中侵权损害以外其它方面而产生的争议。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如果患方选择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诉由提起违约之诉,则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患方自主完成以下四项举证证明义务:
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存在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付费凭证、身份证明及其相关证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
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失结果。如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金钱损失项目、数额的凭证或者计算依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是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有违反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的违约行为;
四是证明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某一程度的因果关系。
以上第三、四项,是对“事实、理由”的论证。在诉讼实践中,患方通常是以申请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完成证明目的。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属无名合同之一。医、患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当患者到医疗机构经挂号,双方通过真实意思表示,就建立并形成了一种事实上医疗服务契约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以约定俗成的方式确定,其主要权利义务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明确和规定。违约行为如果同时也表现为是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即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如果患方提出了证据(如相关的司法鉴定书)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违约(具有过错),且该违约行为与患方的损失之间存在有某一程度的因果关系,就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以“赔偿损失”的方式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当患方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时,虽然增加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范围和难度,加大了自已的诉讼成本,但也把握了胜诉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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