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近开了健身房,小伙满腔热情预购五年期健身卡,健身房却迟迟不开张。沟通无果,小伙将健身房告上法院。
陈某在某健身会所办理健身卡,健身会所收取陈某7000元办卡费用,但收款方为法人代表黄某个人账户。且健身会所承诺在2014年9月20日开张,但因出租方的消防问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核准,至今没有落实。陈某要求退还7000元会费并支付9月21日后的银行同期利息,由法人代表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健身会所辩称其对于违约行为没有故意,完全是由于出租房的问题,其仅同意退还7000元。同时黄某称账户为自己借给公司用,所有进出均为公司的费用,不存在混同。
法院对于黄某的个人账户进行了清查,发现其多次将款项转给亲戚,并且黄某主张用于公司支出的经费没有其他凭证佐证,账户混乱,构成法人人格的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陈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这里上海律师提醒法人具有独立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即资产独立,如果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个人开支与公司开支结算无法分清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上将确认“法人人格混同”。
本文由上海律师尤辰荣原创出品,上海律师尤辰荣对婚姻家庭、经济合同、房产建筑、侵权赔偿、遗产继承等上海民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帮助客户完成各种民事诉讼需求。如有需要商事或民事诉讼、仲裁需求请联系上海律师尤辰荣。预约、咨询热线:133-7001-1000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fwht/fuwujdal/1767.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