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何某于2017年9月12日在被告某银行支行营业部开设个人银行帐户,被告给原告办理了一张存折和一张银行卡。2018年10月15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处办业务时得知存款余额少了91485元。原告遂立即向公安局报了案,后经侦查,有一男子于 2018年10月14日17时35分持一卡在某金店刷卡91485元,该男子所消费的款项是由原告何某银行卡内支付。通过调取何某的单位录像,何某于20118年10月14日下午14点至17月45分在单位上班。何某的存折、银行卡均未丢失。
【评析】
近年来,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事件屡有发生,且手段层出不穷。此类案件的争议大部分集中在银行卡密码的泄露上,按照我国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卡人要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拿出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密码没有遭到泄露以及自己的银行卡没有被克隆,但大多数持卡人根本无力提供这些证据。与此同时,“克隆银行卡”的犯罪成本特别低,只要在百度搜索“银行卡”三个字,就会有数千万条内容,且绝大多数是销售克隆银行卡设备的内容,一套制卡设备仅售4000—7000元,包括磁卡读写器、采集器、空白卡、卡口磨具、光盘、微型高清摄像头、操作说明书等。
如今面对大量的“克隆银行卡”纠纷,各地法院对于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划分并不十分统一,判决结果有银行不承担责任、承担部分责任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甚至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法律应当是平衡社会关系的工具,如果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仅仅单纯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势单力薄、处于劣势的持卡人往往会败诉。所以,面对日益猖獗的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即由银行方面来证明持卡人存在过失、所刷卡是本卡而不是克隆卡,才认定持卡人需承担责任,否则,银行将要承担全部责任。
克隆银行卡这一现象随着盗版技术发展已经变得越来越容易,对此银行应当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若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增加银行方面的举证责任,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利益,还可以促使银行对自己发行的银行卡增加科技含量,让其主动提升银行卡的安全性。
【判决】
原告何某与被告某银行支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何某存于其所办银行卡内的资金,交存于银行,在由银行控制管理期间遭到他人的盗刷消费,被告某银行支行不能证实原告对其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存在故意、过失和过错行为,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fwht/fuwujdal/2237.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