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教育机构未提供承诺的教学服务的,应当退还预收的学费
【案情】
某民办学校在本市徐家汇举办了一个培训班,离许阿姨家较近,许阿姨为其孩子定购该学校开办的六年级辅导班并预付了8000元。之后,因经营成本问题,该学校该地点搬出,地址改在离该地点几十公里之外的其他地点办学,许阿姨再无足够时间送孩子参加学习。为此,许阿姨与学校商量要求退学、退费,但学校认为许阿姨已经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合同,学校搬家并非不继续提供教学,因此不愿意退费。
许阿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5000元。
【律师分析】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或方式等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因此,学校未按照约定提供教学场所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利息等。现学校已经搬家,无法在原场所提供教学服务,即应当退还许阿姨预交的服务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学校收取了预收款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教育服务。但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继续提供在原办学点的教育服务应退回相应预付款。故判决该学校退还许阿姨预付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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