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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无明示的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5-07浏览量:401
提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及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消费者事先难以预见的收费项目而经营者无明示不得对消费者收费。
 
【案情概要】
 
    2010年1月黎先生通过电话联系某电信公司人员办理了某套餐。2011年5月,黎先生发现其使用手机话费异常,查询后发现其手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每月均被收取上网费合计150元,遂至电信公司营业厅申请取消GPRS功能,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电信公司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上网使用费计300元。经查,黎先生使用的某套餐必须由用户在电信公司的实体营业厅办理,该套餐中包含GPRS功能是按照实际上网流量收费,电信公司未能提供黎先生开通某套餐的业务受理单。

 
【律师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亦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事先难以预见的收费项目,经营者无明示不得对消费者收费。因此,电信公司不能收取黎先生的上网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电信公司不能提供业务受理单等证据证实黎先生知晓开通了GPRS功能,并且使用该功能会产生相应费用,侵犯了黎先生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并造成了黎先生财产损失,电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黎先生所称的上网费损失是在其知悉手机有上网功能后上网产生的,其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遂判决电信公司退还黎先生上网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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