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劣质原料发生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其追偿。
【案情】
2011年3月15日农民张某为提高产量,向某化肥销售公司购买化肥一批。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张某在给付货款后,将化肥运回了家中。之后,张某将化肥使用到了自己的责任田里。后使用该磷肥的麦苗发生不同程度的死亡,受害小麦面积近百亩。张某认为化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化肥销售公司赔偿,但销售公司认为化肥不是自己生产的,不愿意承担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张某申请,法院委托对化肥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确认化肥质量不合格。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该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因此,本案中化肥销售公司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化肥的生产企业追偿。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fwht/fuwujdal/758.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