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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过程中车辆丢失,洗车店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5-07浏览量:573
提示:洗车行作为专业服务部门,提供洗车服务的同时对车辆尽到必要的保管责任,是因洗车这一基本义务伴随而来的附随义务。洗车行应当的要承担对车辆的保管责任。
 
【案情】
 
    董小姐开车到其居住小区附近的洗车店洗车,董小姐将车钥匙交给“洗车店”经理小李后离开。半个小时后,一男子到洗车店提出要提走大众轿车,小李误以为该男子为董小姐委托提车的朋友,收取其交付的10元洗车费后将车钥匙交给该人。下午董小姐到洗车店提车,得知该车已被提走后即打电话向亲友确认无果。双方遂向110报警确认该车被盗。
   
    事后,董小姐与洗车店实际经营者高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董小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形成的洗车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是否应对车辆尽保管义务,如果有的话,该义务的责任范围怎样确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该基本原则,在合同的基本义务之外,伴随合同当事人的还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指法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一方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附随义务既然是因基本义务的存在而在当事人无明确约定下产生,因此它多为无偿性,它的责任不应因主合同标的额的大小而有所增减。
 
    在本案中,“洗车店”作为汽车美容的专业服务部门提供洗车服务的同时对车辆尽到必要的保管责任,是典型的因洗车这一基本义务伴随而来的附随义务。依洗车行的操作惯例,顾客前来洗车时,为操作方便,一般都要向营业部门交付汽车钥匙,此后的一段时间直至洗车服务结束后顾客前来取车付费,车辆是处于完全脱离车主控制的状态,在这一时段内,作为提供洗车服务的营业部门,作为一项附随于洗车这一基本义务的附随行为,洗车行理所当然的要承担起对车辆的保管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董小姐将车辆及车钥匙交洗车店经理小李后即离开,董小姐与洗车店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从双方的操作惯例看,董小姐自交付车辆和车钥匙起到接收车辆和车钥匙止便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权,在此期间洗车店不仅要为董小姐的车辆提供清洗服务,而且要为董小姐的车辆尽到保管的附随义务。由于洗车店没有能尽到保管义务,误将车钥匙交于他人,导致董小姐车辆被骗盗,洗车店应承担车辆被骗盗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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