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信用卡持卡人在商城刷卡消费时,《信用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应该审查持卡人的身份证和签名,如果持卡人消费时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不一致或相貌与身份证不符的经营者不得让持卡人消费,否则经营者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案情】
2010年8月3日老印在外消费结帐时发现外套里的钱包失窃,遂拨打了110进行报警,称钱包里的现金、银行信用卡等被盗。报警后,老印通过手机,向银行进行信用卡挂失。但老印的银行信用卡已于当日,在老印挂失之前,在某家电商场被他人进行消费,金额为3万元。
2010年10月10日老印向法院起诉商场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老印认为:由于商场员工在受理刷卡业务时没有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认真审核并查验身份证件,违反了《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中国银行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银行卡协议书》及《中国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规程》的规定,造成自己损失,因此要求赔偿。
商场则辩称,其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已尽到审核和查验义务,如果老印的信用卡已挂失,消费行为就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易本着公平、自愿、平等原则,商场在给付相应货物应后取得相应对价。由于被告疏于对信用卡的保管,应当对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以内发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认为老印无权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请求驳回老印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商场在客户刷卡消费时是否需要查验客户身份证?
根据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经营者应该审查持卡人的身份证和签名,如果消费时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不一致或相貌与身份证不符,经营者不得让持卡人消费,否则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是否相符,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该卡帐号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等。即特约商户对使用信用卡消费负有严格审查的义务,如果认真履行了该义务,冒用的结果就不会发生。
所以,信用卡被冒用,与特约商户没有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有直接关系,特约商户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商场系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特约商户,与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签订过相关协议。老印的信用卡被盗用时,在刷卡过程中,商场收银员在受理刷卡交易时在收到帐单和银行卡后,并没有查验客户身份证件,仅要求“持卡人”在“POS”机上输入密码实际该卡没有密码,在电脑显示交易成功后卖场员工将“卡单”交给“持卡人”签名,签名后,卖场员工还是没有查验签名即将帐单和“卡单”复印件交给“持卡人”。
故法院认为,老印系银行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商场作为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特约商户,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由于商场未尽到按规定审核、操作义务,导致老印信用卡被他人盗刷,应对老印损失承担责任。虽然本案中,老印对其所持信用卡负有保管义务,但老印在发现被盗后,已经及时地进行了挂失和报警应当认为老印已经尽到了及时防范的义务,且信用卡被盗刷,与老印的信用卡被盗之间并无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再强调老印责任显属不妥。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商场赔偿老印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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