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3月1日,张某在某县城街道张贴小广告,收购驾驶证记分。李某联系到张某并与张某约定:以每分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记分,数量不限。4月3日,李某向张某提供120分的计分,要求张某付款。张某称已经受到了处罚,不再收购记分,不给他付款。李某将张某告至法院要求支付给他3万元。
【分歧】
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张某和李某买卖驾驶证记分的行为是否有效。
【评析】
上海经济律师认为这种行为是破坏驾驶许可管理秩序的,对公共的安全造成了危害,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属于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发驾驶证后,应对驾驶人进行监督检查,当有交通违法行为时,应该给与行政处罚,同时予以记分。当一个周期内达到12分时,应该给与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在学习了相关知识后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会消除,驾驶证会发还。可见,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与行政处罚是同时进行的。记分次数越多,表示驾驶人违反法定义务的次数越多,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越严重。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表明驾驶人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非常严重,公安交管部门将据此作出扣留、停用甚至撤销驾驶许可等行政行为。因此,记分在本质上是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对驾驶人违法实施被许可驾驶行为以及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的一种记载或反映。单一一次记分,是对驾驶人某一次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此所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记载,累积记分情况是公安交管部门决定是否暂停、撤销驾驶许可的事实依据。
因为记分情况能够反映驾驶人违法的次数以及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而且是公安交管部门暂停甚至撤销驾驶许可的事实依据,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之内达到最高分值限额时,将承担驾驶许可被暂停的后果。为规避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驾驶人可能以购买他人记分的方式掩盖其已经达到了应当暂停驾驶许可的事实。可见,交易双方买卖的对象不是准驾许可,而是实施交通违法行为之后名义上的受罚负担及其不利记录。
驾驶机动车属高度危险作业,稍有不慎,将会危及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确保公共安全,法律将准驾资格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并在许可之后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安全驾驶不仅需要驾驶人具备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而且需要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始终符合安全驾驶的最低标准。记分情况是对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次数以及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的一种记载。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最高限额的驾驶人,要么驾驶技能已经不再符合安全驾驶的最低标准,要么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尤其是遵守情况已经不再符合安全驾驶的最低标准。通过买卖记分的方式掩盖买分者已经不符合安全驾驶的最低标准、应当暂停驾驶许可并通过学习提高的方式恢复到安全驾驶最低标准的事实,规避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放纵已不具备安全驾驶最低标准的驾驶人继续违法驾驶甚至危险驾驶,将危及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mmht/2196.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