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根据《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 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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