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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用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如何把握?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2-17浏览量:627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风险负担适用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试用买卖中,因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标的物风险转移亦附有条件。标的物虽然在买受人同意购买前已经交付给买受人,但标的物上的风险负担并不因此转移。买受人同意购买的,标的物风险才发生转移。至于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点,一般认为,风险负担溯及至标的物之时没有实际意义,故认为自同意购买发生转移。

        因此,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或者就标的物为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自同意购买时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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