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专业发票的主要作用在于买受人抵扣进项税,一般情况下不是付款的凭证。
2、 在交易惯例中,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以收受价款为前提,而是提供服务、劳务、供货的“从合同义务”,是纳税主体按我国税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其与买受人是否付款并无直接的条件关系。在买受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但出卖人不认可的情况下,买受人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其他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收据、转账凭证、进账单、支票存根、交易习惯等,不一而足。
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买受人提出的本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并没有转移给出卖人。买受人如果仅辩称是以现金结算却又提供不了出卖人出具的收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其不符合财务结算的规定而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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