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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结算单或者开具的发票,能否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9-03浏览量:533

        结算单、发票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具有证明力,但属于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对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否作出判断。(1)结算单、发票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发票还是财务凭证和税收凭证,通常均以真实的买卖交易为基础,故结算单、发票对买卖交易之发生有一定的证明力。(2)
结算单、发票本身并非买卖合同,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结算单、发票与实际交易相分离的现象。

        有鉴于此,人民法院不宜仅以结算单、发票为据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对方当事人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结算单、发票并非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或者事实关系而产生,则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成立的主张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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