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多交是指出卖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超过了合同的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内的,应认定为交付的数量符合约定的标准。
2、 买受人拒绝接收并通知出卖人。拒绝接收,又称拒绝受领,包括事实上的拒绝受领和法律上的拒绝受领。买受人将多交付的标的物接收下来,是问哦事实上的受领;买受人向买受人明确表示或根据交易习惯、给付相应价款的行为表示接收多交付的部分的,是为法律上的受领。对都多交付的标的物的受领,可以通过明确通知接受、给付相应价款等方式,将受领的意思告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间未作拒绝接受的通知,则推定买受人接受了多交付的标的物。
3、 标的物系异地交付。如果标的物接收地与出卖人所在地系同处一地,买受人将拒绝解释多交付的标的物的意思通知出卖人后,出卖人应当及时取回多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无代为保管的必要,仅在出卖人取回此部分标的物前,展示代管即可;如果标的物接收地与买受人所在地并非同处一地,但出卖人在标的物接收地有代理人的,出卖人可径行通知其代理人取回多交付的标的物,某些人也无长期代为保管之必要;如果标的物接收地与出卖人所在地并非同处一地,且出卖人在标的物接收地无代理人,则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拒绝受领多交付的标的物之后,无法及时直接处理标的物,如果买受人不代为保管,则此部分标的物出于事实上无人管领的状态,有损毁灭失的风险,故买受人有代为保管之必要。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mmht/mmflpx/258.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