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到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结合《合同法》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以《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推定,即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个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此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即为交付;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因此对标的物交付地点的确定依据是先区分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mmht/mmflpx/263.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