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以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为目的,即缔约双方约定、一方应向第三人履行特定义务,其通常是使第三人成为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某个合同的受益人,使其取得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
作为一种从属于原因行为的从合同,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具备一般从合同的基本特点。但由于此种合同系专为第三人设定利益,故其具有下列特征:
(1) 合同约定受领给付的第三人一般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除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种类并无限制外,该第三人的范围也不受限制,其得为自然人,亦得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得为订约当时现存之人,亦得为未来可产生之人(如胎儿、设立中之法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亦得成为该种第三人。其原因在于,此种合同通常仅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在其未附加任何义务的情况下,法律无对第三人(受益人)予以特殊保护之必需。
(2) 合同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之债权。向第三人给付之契约一旦成立,债务人即负担向第三人给付之义务,但第三人并非消极地仅和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请求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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