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
(1)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当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合同法》第3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故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当人所接受的证据,诸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所列举的证据即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局,均属于第四种类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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