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质量瑕疵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出卖人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具体包括:
1、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确定方法。如果合同中对出卖人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需要注意《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的114条等相关规定的适用。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明确,即首先由当事人对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违约责任形式内衣进行补充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如果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后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形式和内容的,则适用《合同法》第111条所规定的具体违约责任形式即内容。
2、 出卖人依《合同法》第111条规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形式:
1、修理
2、更换
3、重作
4、退货
5、减少价金或者返还应当减少支付的价金
6、支付违约金
7、赔偿损失
另外,对于买受人所受到的损失,还可能是因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产生的加害给付而形成的,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而致使买受人所产生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的,在此情况下,出卖人的加害给付既构成侵权行为,买受人可以限制以侵权或者违约为诉由,请求出卖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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