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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人王某陈述其代为许某接收建筑材料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冒然采信,销售清单充其量证明王某收到李某建筑材料的事实。李某没有证据证实其与许某之间曾就买卖合同的数量、价款达成一致,本案诉争的买卖合同无法予以认定。另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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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撤回前诉时,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乙,甲在除斥期间内通过诉讼方式向乙作出的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乙,甲已依法行使了形成权。后诉中,甲诉请法院确认其前诉形成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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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传销活动引起的。法院不该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所以应按照法律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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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并不因合同解除而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二者能够并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因违约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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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规认定分包人是以个人名义和本案原告签订的供货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供货合同仅约束分包人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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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被告提供蔬菜,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供应蔬菜给被告,都是由被告仓管员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办公室出具的承诺书是代表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并承诺返还,且原告为善意,因此被告办公室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出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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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据由对方签名之书证主张对方承担责任时,理由当然应该有主张权利方承担书证上签名的真实性,不然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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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公司与名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两公司均行使了作为货物买方的合同权利;两公司组织机构、财产、业务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故判决名人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名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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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杜某之间的买卖协议达成,但是并没有完成车辆的交付,陈某享有该车的所有权,有权对该车进行处分。因此陈某与秦某之间的转让有效,且又进行了登记,秦某当然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该车归秦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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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支付货款的证明责任不仅包括支付的金额,还有支付的时间,如果因为时间不明而引发争议时,买受人若不能证明支付时间进而证明支付的货款数额,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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