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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方能要求违约方承担任何损失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7浏览量:434

提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守约方未采取有效手段防止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赵某在装修新房时,到一家具店订购某型号家具一套,并为此支付了定金1000元,双方约定10日后提货。
    赵某按时到该家具店付款提货,却被告知该型号床已无货。因此赵某没有如期搬入新房居住,继续租住在他人房屋一个月,产生租金3000元。
    之后,赵某要求家具店双倍返还家具定金2000元并赔偿自己的租房损失3000元,家具店拒绝,赵某遂将家具店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床定金1600元并支付租金3000元。
 
【律师分析】
    首先《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家具店与赵某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合同约定,赵某已履行了先行缴纳定金的义务,家具店应依约如期交付赵某所购商品。现家具店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家具店未依约交付诉争商品并不必然导致赵某必须继续租房,赵某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赵某要求吕某承担租金损失3000元的诉请,不能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家具店于双倍返还原告赵某购床定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驳回了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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