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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借贷关系还是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4浏览量:456

【案情】
 
    2013年5月秦某出售给某加油站20吨柴油,计价款16万元,已付10万元,余款6万元。经秦某催要,该加油站于2013年12月为秦某出具了借秦某6万元的借条一张,订于2014年3月还钱,据中还写明柴油、汽油质量与原告无关。
 
    后秦某又多次向加油站索要,而加油站却以柴油质量有问题而拒付。为此,秦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加油站给付其借款及利息。被告加油站辩称其与原告秦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因原告向我站出售的是不合格柴油,现工商部门正在查处此事,故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从债的性质转化来看,本案应属借贷纠纷,因为此有被告立借据的行为和事实予以证明;从债的形成来看,也可确认为买卖合同纠纷,因为此债权的形成确实是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
 
    对本案如何定性,将牵涉到法律适用与责任后果不同的问题,即如定借贷纠纷,则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定买卖合同纠纷,则被告可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如有损失,可要求原告赔偿。
 
    而本案若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则牵涉到对双方合同效力的审查问题,该案合同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原告有无售油资格问题,如有,则合同有效,可判决被告还款,并告知其对质量问题可另行诉讼;如无,则合同无效,应相互返还,若柴油无法返还,可折价赔偿。但若原告出售的柴油确有质量问题,被告除可就其损失起诉要求赔偿外,工商部门还可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
 
  本案被告某加油站已在所立的借条上注明柴油、汽油质量问题与原告无关,但如果柴油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这种约定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有可能损害到公共利益的,应属约定无效,被告仍然是有权要求原告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另外,根据合并审理是否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的原则之规定,本案也是不适宜合并审理的。
 
  综上所述,本案是名为借贷关系实为买卖纠纷,故应该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然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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