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重点】
对以价格促销方式进行的商业广告宣传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按照广告内容要求商家进行兑付。遭到商家拒绝后,消费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 案情】
2012年1月8日,某汽车厂家控股公司在《洛阳晚报》E07版投放了报纸广告,内容为“英伦超值购、劲享万元礼、英伦金鹰CROSS尊贵版原价6万元、现价5万元、英伦金刚尊贵版原价5万8千元、现价4万8千元 、金刚特价4万3千元起、百年英伦、一脉相承等文字内容及车型图片”的广告宣传。原告张某受其诱惑,于2012年1月29日花5万元购买英伦汽车一辆。之后被经销商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拒绝了他索要1万元礼品的要求。张某于2012年7月3日以涉嫌虚假广告销售汽车为由,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举报。洛阳工商局认为,经销商销售给张某的是英伦金鹰CROSS标配车,而非其尊贵版车,举报涉及的虚假事实不成立,于2013年7月2日作出销案处理决定。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洛阳晚报》刊登的广告内容不构成对产品的虚假宣传。被告洛阳工商局以举报涉及的虚假事实不能成立,作出的销案处理决定并没有错。张某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销案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一审判决有错,向其中院提起上诉。其经审理认为,张某购买的车型非广告中宣传的车型,不存在因受广告误导而购买车辆造成损失的事实。洛阳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经处理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没有对上诉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对虚假宣传的理解有两点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对宣传商品包括其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几个方面;二是是否存在对宣传商品的虚假信息。首先,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信息是商品作为一个法律关系中商品的属性,是无法改变的客观信息。
本案中商家所作的广告宣传,并不属于法条中所规定的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几方面。该广告主要涉及到礼品赠送和对广告车型的降价宣传,是商家实行的促销手段,其不是对已经存在于产品属性本身客观存在的信息宣传,而是将来有可能要发生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广告主对让利措施的承诺,故这些信息不属于虚假宣传。
二、在商业广告中,若对具体明确的对商品的价格宣传、礼品赠送内容说明,即表示经营者的宣传是希望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意思,其内容也具备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则可认为是要约。消费者受广告的影响后购买该广告中型号的商品,消费者可根据广告内容要求商家兑付。这是商家需要承担的义务。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受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广告中对商品、赠品等的明确表示也是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商家若不兑付广告中的内容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对商品本身的虚假宣传不包含商业广告中对商品价格的让利促销而消费者没有收到兑付,这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广告要求商家对付承若内容,若被拒绝,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mmht/mmjdal/1966.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