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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二次出售的效力认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3-25浏览量:658

【案情】
    原告陈某以15万的价格买了被告杜某小轿车一辆,陈某当场付清全款,双方约定7日后交付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被告秦某在得知该信息后,愿意以17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杜某当即答应并与秦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将车交付给了秦某。
    陈某在知道此事后,遂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车辆归其所有,并要求杜某、秦某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否有权处理杜某的二次处理车辆?
 
【评析】
    上海经济律师认为:陈某和杜某之间的买卖协议达成,但是并没有完成车辆的交付,陈某享有该车的所有权,有权对该车进行处分。因此陈某与秦某之间的转让有效,且又进行了登记,秦某当然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该车归秦某所有。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法律条文中的但书部分不包括《物权法》第24条的内容。本案因为陈某与杜某的车辆买卖没有交付,导致杜某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其次,陈某与秦某的车辆买卖行为中,陈某并没有因为与杜某达成了买卖协议而丧失了对该车的所有权。此时,陈某对该车仍享有所有权,陈某将车卖给秦某并交付,属于有权处分行为。最后,即便秦某是恶意,陈某与秦某的买卖行为仍然有效,发生了交付且已变更登记,因此,秦某取得了该车所有权。
    综上,杜某的第二次处分为有权处分行为,秦某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陈某应当向杜某主张违约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mmht/mmjdal/201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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