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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销行为引起的经济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7-01浏览量:882

【案情】
    谭某经过李某的介绍向某公司购买了20000元的产品,并享受了很多优惠,推荐人李某也可以得到奖金。谭某将20000元汇入了刘某的账户,由刘某再汇给公司。次日,刘某以谭某的名义向该公司订货10000元。之后,因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立案查处,谭某余下的货款,该公司还没有发货。谭某向刘某讨要货款没有结果,就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返还10000元货款。
 
【分歧】
    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因为传销行为而引起的经济纠纷该如何认定
 
【评析】
上海经济律师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是因为传销活动引起的。法院不该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所以应按照法律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传销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本案原告谭某,在了解公司会员销售优惠后向该公司购买产品,通过将款20000元汇给被告刘某,并由其汇给公司,并且公司发给原告11700元货物。江西某公司负责人林某、王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汉寿县公安局立案查处,致使谭某余下货款未发货引发原、被告之间纠纷,本案属于因传销行为发生的纠纷,法院不宜作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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