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买卖合同与代销合同的区别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代销合同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买卖合同另一方则是以获得货物为目的,而代销合同的另一方以获得劳务报酬为目的。
【案情】
2010年5月,某纺织公司与尹某签订协议,约定尹某为某纺织公司产品在上海地区的销售代理,约定了销售提成方式。同年8月,纺织公司在尹某的联系下发货布料2000匹到上海站,欲销给某贸易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贸易公司最终未购买该批布料。
纺织公司在发货后,将提货单交予尹某,尹某出具了收条及欠条1份。后尹某又联系了几家单位均嫌价格太高,布料无法出手。2011年1月,纺织公司向尹某发电子邮件表示:同意按总价12万元结算货款,但要求一次性付款,并许给尹某好处费2万元。2011年3月尹某回复纺织公司,称布料实在无法出手,要求纺织公司来上海自行处理。
2011年5月,货运站依法对存余货物作无主处理。纺织公司遂将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尹某立即给付货款12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纺织公司与尹某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代销合同关系,即委托销售关系。从买卖合同、代销合同的差别有以下两点: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代销合同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2、两种合同中一方都是以出售产品为目的,而代销合同的另一方以获得劳务报酬为目的,买卖合同另一方则是以获得货物为目的,两种合同签订的目的有所不同。
就本案而言,布料虽然已发往上海站,但布料的所有人仍是纺织公司并未转移给尹某,尹某没有货物的处分权;另纺织公司在致函尹某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表示12万元出售货物并给予尹某好处费2万元,这表示尹某行为的目的是获得劳动报酬。
可见,纺织公司与尹某之间是代销关系,并非买卖关系,纺织公司是委托人,尹某是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因此,纺织公司无权要求尹某给付货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一致认可,双方原存在代销合同关系。2001年9月被告出具欠条后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所联系的厂家嫌价格高,即征求原告意见。原告发传真同意降价,并给被告留2万元作劳务费。当货销不出后,被告告知原告,要求原告派人处理。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代销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货主经过被告通知以及货运站的多次通知未及时至货运站处理,所托运货物被货运站依法处理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代销人被告给付货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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