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由于市场因素造成了原料大幅上涨,属于企业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企业应当通过其他各种合法、合理的手段予以避免,公司之间不存在因胁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合同的情形,不适用《合同法》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可以随意变更或者撤销。
案例介绍:
2010年2月,某服装公司因需要向某毛纺公司定布料一批,双方约定布料每匹3元,需100万匹,共计300万元,之后服装公司向毛纺公司交付了预付款5万元,并约定年底前交货,货到付余款。合同签订后,毛纺公司为履行合同从某棉花公司购买优质棉花一批,双方约定每吨棉花2万元,毛纺公司共需100顿棉花,合同总额预估为人民币200万元,交货时按市场均价结算。双方另约定,定金为40万元,并约定11月底前交货,货到后付余款。
合同签订后,毛纺公司向棉花公司给付了定金。由于当年气候突变,全国棉花减产,价格大幅上涨。到11月底,毛纺公司实际以每吨5万元的价格与棉花公司结算货款,总价给付货款人民币500万元。
毛纺公司在生产完成布料后,即以原料进货成本暴涨,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服装公司至少按5元每匹结算布料款,服装公司不同意。到了2010年底,毛纺公司未交付布料,服装公司遂起诉毛纺公司,要求毛纺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于市场供求的原因造成了棉花价格大幅上涨,属于企业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企业应当通过其他各种合法、合理的手段予以避免,毛纺公司与棉花公司之间不存在因胁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合同的情形,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因此,毛纺公司以原料进货成本暴涨,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服装公司提高布料结算款的理由不合法。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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