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只有在债权人催告后即催讨于合理期间,债务人仍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构成违约则开始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例介绍:
2003年8月至2003年12月邢某在金某的建材店购陆续购买了一批装饰材料,并给付了部分的货款。2004年2月,双方经结算,邢某仍欠金某货款人民币15万元,邢某出具欠条,但欠条未写明付款期限。之后,金某多次口头催讨,邢某推脱未给付欠款。2005年2月,金某向法院起诉邢某,要求邢某给付欠款及欠款的利息。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经结算并出具欠条,实际上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当事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所以应当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合同法》第62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只有在债权人催告后于合理期间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构成违约开始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如果金某能证明其有催讨的行为,其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邢某主张欠款的利息。
审判结果:
由于邢某否认金某有催讨的行为,而金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邢某催讨过欠款。法院判令邢某给付金某欠款15万元,并驳回了金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mmht/mmjdal/770.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