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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与收条的区别及法律性质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5-04浏览量:523
提示:收条不是欠条,欠条和收条所反映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欠条本身即是一种债权凭证而收条本身不能单独作为一种债权凭证。

【案情】
 

   马某为家具店个体户,卫某自2010年2月开始为马某供应木制桌椅,双方口头约定:卫某在每卖出一批联邦椅,在进第二批货时将上一批赊欠的款项全部结清。马某前六次业务的货款都能及时按约与卫某结清。2013年4月1日,卫某给马某送第七批货物时,因马某不在家由其伙计经手收下一批价值5000元的桌椅6套。后马某拒绝付款。庭审中,马某拿出其在进第四批桌椅时卫某出具的一张现金收条,金额8000元。认为双方在结算第三批桌椅的货款时,因其本人没在场,没有扣除已预付的款项6500元,否则,收条不应仍留在自己手中,现在,不是欠卫某的货款,而是卫某要退回多收的货款。
 
   【律师意见】
 
  收条在马某手上,只能说明当初结账时,存在没有扣除预付款项的可能,且双方都认可先卖货后结账的事实。收条不是欠条,不能作为债权凭证,马某提出在结算第三批货款时,未将预付款扣除而多付了卫某的货款,应负有举证责任,仅凭这一张收条尚不足以佐证其辩解。因此,一张收条不能冲抵其欠卫某的货款。
 
   【案件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方面:其一,欠条与收条的法律性质;其二,不同的书写时间所导致的不同法律后果。
 
        从书写时间上看,如果欠条在前,收条在后,如果当事人又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之后的收条可视为对之前的欠条的履行;反之,之前的收条不能对抗之后的欠条。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欠条是出具人基于借款(物)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向相对人出具的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对双方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收条则是接受人基于法律上的事由接受财物后向交付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标志着一个法律合同的履行,即基于法律或双方的约定所确立的义务的完成。因此,欠条和收条所反映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欠条本身即是一种债权凭证,而收条本身不能单独作为一种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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