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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其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5-04浏览量:755
提示:当事人有约定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期应当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案例介绍:
 

    2003年2月,应某向某贸易公司购买服装一批,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人民币20万元,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应某给付了首付款人民币5万原,2003年6月,贸易公司向应某交付了全部服装。但由于应某无力给付剩余款项,双方约定自2003年8月起应某每月给付货款1万元,分15个月给付,直至给付完毕。
 
    但之后,应某未按时给付全部货款,只是偶尔给付一部分的款项。2005年6月,贸易公司起诉应某要求给付剩余货款10万元。应某认为,贸易公司诉讼中有部分的货款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同一债务关系中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形,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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