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提供的奖品或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及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
2012年4月5日洪某在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双价值1000元的手机,当时该店正在搞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专卖店便赠给赵某一双同样价格的手机。可是,洪某在使用获赠的手机3天后就经常出现死机的现象,当某要求商家调换时,商家以赠品不在“三包”范围内为由不予调换。无奈之下,洪某于4月15日至法院起诉专卖店。
【律师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1款规定:经营证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按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12条也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货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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