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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未还,债权人能否主张给付利息?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3-05浏览量:528

 案情
 
2010年10月,朱某向王某购买花岗石板材一批,货值5万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朱某迟迟未付。2011年5月15日,王某向被告朱某索要货款,朱某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偿付日期。之后,王某每年年底都向朱某主张权利,但朱某推托未付至今。2013年9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偿付欠款5万元及利息8000元。
 
 律师意见
 
  双方虽然未明确欠款的偿付日期,但自网某向朱某索要欠款时,朱某即负有立即偿付欠款的义务。而朱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赔偿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利息。
 
 案件分析
  通常,欠条系一种载明债权债务的简易形式,内容非常简练,有的甚至仅有数额和债务人姓名,并未明确债权人、偿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极易引发分歧。如本案,双方并未约定欠款的偿付期限和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应否支付利息的分歧。
 
欠款的债务人本应偿付付欠款,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付利息,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但是,有的欠款双方毕竟未对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计息作出约定,直接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所以要从法理上分析欠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实质,以便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
 
  本案中,欠款的形成系因买卖合同形成,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朱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确定双方买卖行为对应的货款支付时限为买受人朱某收到板材时。但是,朱某在应当支付货款时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相关债权作出了确认,同时对货款支付时间作出了延展。虽然,这个延展并无明确的日期、时段,原告王某接受欠条的行为亦即表明其同意或是允诺了被告朱某延迟付款的行为。这种同意或允诺使被告朱某免于陷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境地。若在欠条中明约定了偿付欠款的期限或双方对延迟付款的期限作出了新的约定,则被告朱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偿付日期付款,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朱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偿付日期,同时双方亦未对偿付日期作出明确约定,目前只能按照习惯确定。通常,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在债权人王某于2008年12月31日向债务人朱某主张权利之后,朱某就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若朱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不能与债权人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延展约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应通过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在欠款纠纷中,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行为肯定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直接明显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所以,很多欠款的债权人在起诉时就同时提出利息之诉求,但是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让裁判者无所适从。若欠款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存或贷利息。这时,其诉求有法有据,裁判者只须确定计算损失的利息标准即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欠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工程垫资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所以,本案利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的起点则是债务人朱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时,本案中则是欠条形成之后,债权人王某首次向债务人朱某主张权利之后。计息的终点则应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告朱某付款之日。如若被告朱某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时间仍未付款,则有法律规定其承担缴纳迟延履行金,无须再行支付利息或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p#分页标题#e#
 
综上,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讨论欠款应否计算利息还有两个前提:一是欠款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二是债权人未因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欠条诉讼时效的确定与上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因为债务人延迟付款了,债权人自然应当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若双方对欠款偿付时间作出延展约定,诉讼时效自然中断,并重新计算,所以欠条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违约行为与债权人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有着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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