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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才会认定一份合同无效?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638

    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已经具备了成立要件,但因为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了。所谓的自始无效指的是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
 
    违法性实际是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之一。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或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法律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是现实情况却是非常复杂的,在日常生活和往来中及司法实践中确定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已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要增加强制性规定这一限制的目的,是要严格来区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不同,必须只有在违反强行法规的情况下,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了。
    3、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从实践来看,我国法律、法规中存在大量的强行性规范,我们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候,必须在法律上区分什么是取缔规范,什么是效力规范。对此,我们可以来参考以下的标准:
    第一、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将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该规定应该属于效力规范。
    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了该规定之后,若是合同的继续有效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
    第三、根据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仅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会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
    一般来说,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应该作为无效的合同,而仅是违反了取缔性的规定的合同,可以交由有关的机关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布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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